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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劳死不属工伤未必不合理

2018年12月18日  青岛人身损害律师   http://www.zzldlaw.com/
      江苏女教师李华积劳成疾上课时突然晕倒,抢救无效去世。丈夫为其申请工伤,当地教育局不同意认定,称按有关规定,李华不属工伤(亡)认定范围。《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能认定为工伤。(3月19日《江南时报》) 李老师过劳死的遭遇让人同情,但主管部门的答复也确有根据。争议的真正问题其实是《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是否合理。
      首先是“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之所以这样规定,应该是出于两种考虑:一是死亡与工作的关系;一是疾病的突发性。如果死亡与发病相隔的时间太长,受伤或死亡与工作的关联度也就越小。应该说,这些考虑是合理的。问题是时限如何划定。如果“48小时”不合理,多长时间才合理呢?李老师从昏迷离开工作岗位到死亡隔了64天,如果这么长的时间还算工伤,工伤的范围还有边吗?
      法律规定必须建立在常态基础上,不能因特例而改变。拿李老师来说,现行的工伤制度对她可能确实不公平,但她丈夫还可寻求其他救济途径,比如政府救助、医疗保险,乃至社会救助,不一定非盯着工伤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