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世明,青岛人身损害律师,现执业于山东驰航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正文:
按照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法定职责和义务。违反法定义务,造成未成年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因此,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应尽到相应义务,否则应承担民事。这里分两种情况:
未成年人受到人身损害,或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相关义务的,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受到人身损害的,第三人承担赔偿。如果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侵权人承担主要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