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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伤害事故赔偿责任 帮工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规定

2023年10月24日  青岛人身损害律师   http://www.zzldlaw.com/

 刘世明,青岛人身损害律师,现执业于山东驰航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校园伤害事故赔偿责任

正文:

  按照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法定职责和义务。违反法定义务,造成未成年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因此,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应尽到相应义务,否则应承担民事。这里分两种情况:

  未成年人受到人身损害,或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相关义务的,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受到人身损害的,第三人承担赔偿。如果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侵权人承担主要赔偿。

帮工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对此作出了规定: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文章来源:青岛人身损害律师
律师:刘世明[青岛]
山东驰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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