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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退工资计算最新规定 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经办规程

2021年12月10日  青岛人身损害律师   http://www.zzldlaw.com/

  刘世明,青岛人身损害律师,现执业于山东驰航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病退工资计算最新规定

  正如那句老话讲得好,天有不测风云,我们每个人都不能预见自己之后会碰见什么样的事件。在现代社会的福利制度发展之下对于这些碰到伤病情况的员工是依旧照常发送工资的。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病退工资计算最新规定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病退工资计算最新规定

  1、企业职工退休

  国家规定,男性职工年满60周岁,女性干部年满55周岁,女性工人年满50周岁,且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满15年及其以上。

  因病或外因致残,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符合以上三条的人员,可办理病退,否则,不能按因病办理退休。

  目前为止更具体些: 企业职工申请病退鉴定,应符合以下条件:

  养老保险缴费原则上满15周年,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

  一般类疾病住院出院后满1年;

  恶性肿瘤、尿毒症、肢体瘫等难以康复的严重性疾病住院出院后医疗期满;

  精神类疾病住院出院后年满5年,且有5年系统治疗诊断记录。

  职工在申请病退鉴定报名时须提交《病退鉴定申请表》、《病退鉴定须知》、本人签字的申请书、正规住院病历和住院医疗费报销凭证以及市、县两级医保中心医疗保险费支付单。需要注意的是,如个人存根丢失,可提供医保中心存根复印件并加盖医保中心印鉴,未参加医保的单位可提供单位财务医疗费报销凭证。

  三、病退标准

  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

  。

  。

  失语。

  者。

  6、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

  7、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

  8、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

  9、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导致心、脑、

  肾、肺、肝等一个以上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10、各种恶性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

  11、一眼有光感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20度。

  12、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半径≤20度。

  13、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一,并严重影响职业

  功能者:痴呆;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常出

  现的情绪不稳定以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

  14、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者;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牢

  固,持续5年仍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5、难治性的情感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男性年龄50岁以上

  ,女性45岁以上,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6、具有明显强迫型人格发病基础的难治性强迫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无效,严

  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7、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至4级者。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病退工资计算最新规定的全部内容。病退工资的发放可以说是现在的一种福利制度的完善,让人们对于现代社会更加充满信心。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经办规程

  今年年底,医疗保险将基本实现全国联网,启动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那么我们来看看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经办规程是怎么样法律为您一一介绍。

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经办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参保人员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联网结算,加强异地就医管理,提高服务水平,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跨省异地就医是指参保人员在省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诊疗行为。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 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统一组织、指导协调省际间异地就医管理服务工作,依托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为跨省异地就医管理服务和费用直接结算提供支撑;省级经办机构负责完善省级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功能,统一组织协调并实施跨省异地就医管理服务工作;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按国家和省级要求做好跨省异地就医经办工作。

  第五条 跨省异地就医费用医保基金支付部分实行先预付后清算。预付金原则上来源于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基金。

  第六条 各地要优化经办流程,实现跨省异地就医参保人员持卡就医结算。具备条件的,可将公务员医疗补助、补充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城乡医疗救助等纳入;一单制;结算。

  第二章 范围对象

  第七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办理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指退休后在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在异地居住生活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

  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指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

  异地转诊人员:指符合参保地转诊规定的人员。

  第三章 登记备案

  第八条 参保地经办机构按规定及时为参保人员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网站、手机等多种形式办理。

  参保地经办机构收到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和异地转诊人员提交的跨省异地就医申请时,经办人员应即时审核确认,填写生成《_______省跨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该表一式两联,盖章后一联留存参保地经办机构,一联交予申请人签收。

  第九条 跨省异地就医备案人员信息变更。

   已完成异地就医备案的人员,若异地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联系电话等信息发生变更,或转诊人员在异地医疗期间如需再次转院或入院,直接向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变更,并经其审核确认。

  异地就医人员的待遇享受状况变更,如暂停、恢复、终止等,参保地经办机构必须及时办理。

  第十条 参保地经办机构应将跨省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备案信息实时上报至部级经办机构。

  第四章 就医管理

  第十一条 省级经办机构应按照合理分布、分步纳入的原则,在省内异地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确定跨省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并报部级经办机构统一备案、统一公布。

  跨省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中止医保服务、取消或新增定点等情形的,省级经办机构应及时上报部级经办机构,由部级经办机构统一公布。

  第十二条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在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时,应当在跨省异地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自行选定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三条 异地转诊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时,应当按参保地规定在跨省异地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确定转诊的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四条 异地就医人员应持社会保障卡就医,执行就医地医疗机构就医流程和服务规范。

  第十五条 就医地经办机构应要求定点医疗机构对异地就医患者进行身份识别,确认相关信息,为异地就医人员提供优良的医疗服务。就医地经办机构负责医疗费用具体审核。